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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經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頒發經營許可證。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首 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將有可能被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金額方面,“辦法”中規定,融資擔保公司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一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對近兩年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寬其融資擔保責任余額占凈資產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15倍。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辦法》規定, 融資擔保公司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除金融產品發行擔保以外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5%;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貸款擔保和金融產品發行擔保等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30%。
而融資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對近兩年監管評價和信用評級保持良好以上的融資擔保公司,可以適當放寬其他投資占其凈資產的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35%。(張超 本報記者 楊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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