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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浙江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

來源:未知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20-09-17   瀏覽次數:

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財政局:

現將《浙江省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市、縣(市、區)地方金融工作部門將本通知發至轄內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省財政廳

                                     2019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機制,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加大融資擔保服務,根據《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83號令)及四項配套制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16〕5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15〕32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是指納入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政府性擔保公司在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等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出現代償損失后,經過有關工作流程,有充分證據表明,融資擔保機構及相關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的,應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責任,包括內部考核扣分、激勵性薪酬扣減、行政處分等責任。

第三條  盡職免責適用于納入全省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在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辦理等環節中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擔保公司及其負責人、評審委員會成員和直接辦理業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第四條 盡職免責適用于出現代償損失的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

第二章 盡職要求

第五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監管要求,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和“三農”等政策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管理制度,做到“盡職要求”有章可依。

第六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在履行各自崗位職責過程中,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所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實施規范化操作,且不存在違反對擔保機構忠實義務的行為。

第三章 免責情形與問責要求

第七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工作人員應秉承真實、審慎原則,不受任何因素干擾,獨立履行職責;對其近親屬等關系人申請的業務,應遵循回避原則。

第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開展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年度代償率未超過5%的,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的前提下,該年度發生的代償,原則上不追究公司負責人或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的領導或管理責任。

第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工作人員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責任認定中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一)在債務人缺乏抵質押物的情況下,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經決策同意債務人提供的反擔保物不足值或降低債務人反擔保要求的;

(二)自然災害、國家重大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相關工作人員在風險發生后及時揭示風險并采取風險化解措施的;

(三)由于動植物疫病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且具備縣級以上植保、獸醫等權威機構認定出具的證明材料的;

(四)債務人因遭受重大災難導致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如火災、重大交通事故、重病、意外死亡等,且具備證明材料的;

(五)擔保貸款本金已還清或大部分還清、僅因少量欠款欠息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并已按有關管理制度積極采取追索措施的;

(六)對已經發生代償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在規定期限內,經過積極追索收回了全部或大部分代償金額的;

(七)因工作調整等移交的擔保存量授信業務,移交前已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在風險化解及業務管理過程中無違規失職行為;移交前未暴露風險的,后續接管的工作人員及時發現風險并采取有效風險化解措施的;

(八)參與集體決策的工作人員明確提出不同意見(有合法依據),經事實證明該意見正確,且該項決策與擔保業務風險存在直接關系的;

(九)在檔案或業務流程中有書面記錄、或有其他可采信的證據表明工作人員對不符合當時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的業務曾明確提出反對意見,或對債務人風險有明確警示意見,但經上級決策后業務仍予辦理且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代償的;

(十)其他無充分證據證明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實施規范化操作或未勤勉盡職的情形。

第十條 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存在以下失職或違規情節的,不得免責: 

(一)有證據證明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且造成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發生代償的;

(二)有證據證明管理人員或經辦人員弄虛作假、與銀行工作人員或債務人內外勾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騙取擔保授信的;

(三)在擔保授信過程中向債務人索取或接受債務人經濟利益的;

(四)發現債務人信貸資金用于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及其他違法違規項目,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致使發生代償的;

(五)發現債務人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進行實地調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發生代償的;

(六)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出現風險后,擔保授信業務工作人員未與銀行等金融機構授信業務工作人員有效溝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實施清收方案,而是相互推諉,延誤清收時間,致使發生代償的;

(七)發生代償后,擔保授信業務工作人員怠于追償,以致損失擴大的;

(八)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內部規章的行為。

第四章 盡職免責工作流程

第十一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成立盡職免責調查認定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負責盡職免責的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工作小組一般由公司監事(會)負責人牽頭,公司紀檢監察負責人,審計、財務、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等(應當回避的當事人除外)組成,報董事會審議確定。涉及公司負責人盡職免責的,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有權部門。盡職免責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盡職調查、盡職評議、責任認定等環節。

第十二條 開展盡職評議時,被評議的承擔管理職責和直接辦理業務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被評議人)應主動回避,不得參與評議工作。

第十三條 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損失后,對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處理,必須以開展盡職免責調查與評議并進行責任認定為前提,不得以合規檢查、專項檢查等檢查結論替代盡職評議。盡職免責調查可采取調閱、審核相關業務資料等非現場方式,以及必要的談話、核實等現場方式。調查情況應作為盡職評議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盡職免責調查結束后,工作小組應當在審核評議結論的基礎上形成相應的盡職評議報告。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具體業務辦理情況和業務各環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被評議人是否盡職給出明確的評議結論。評議結論可分為盡職、需要改進、不盡職等3類。其中,需要改進是指被評議人基本履行了工作職責,但仍需改進,發現的不足不是導致業務出現風險的直接原因,且未造成較大損失。

第十五條 形成盡職評議結論前,工作小組應制作事實認證材料,送被評議人簽字;被評議人拒不簽字、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應注明原因和送達時間,并作出書面說明。被評議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的,工作小組應對其意見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不予采納的,應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六條 工作小組應以被評議人簽字確認的事實認證材料及書面說明材料和盡職評議組織的評議結論為參考,對被評議人作出責任認定。責任認定為盡職的,可以免除責任;認定為需要改進的,可酌情減免責任追究;認定為不盡職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擔保公司內部管理制度要求,啟動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責任認定結果應在公司內部公示,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責任認定結果作為公司內部考核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的重要因素。考核評價結果與被評議人及其所在部門負責人薪酬掛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應按照國家和行業監管相關規定,根據本指引要求,修訂完善本公司擔保(再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實施細則,明確代償容忍度、盡職免責與問責情形、責任認定程序、處罰措施等。

第十九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民營大企業、融資平臺公司轉型后的國有企業增信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可參照本工作指引執行。

第二十條 本指引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試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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