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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關于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0年3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融資擔保行業加快發展的意見》(國發〔2015〕4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精神,進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為小微企業、“三農”等普惠領域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進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
1.做強做大省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通過政府注資、兼并重組等方式,將省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融資擔保公司)做強做大為省融資擔保集團,推進擔保、再擔保業務協同發展,力爭2020年底主體信用評級達到AAA級。(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
2.加快發展市、縣兩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支持通過重組、增資、整合等方式,加快培育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確保每個設區市培育一家主業突出、經營規范、實力較強、信譽較好、影響力較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龍頭機構。積極發展縣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有效整合現有擔保資源,鼓勵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縣(市、區)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推動融資擔保機構減量增質,增強擔保能力。(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3.協同推進四級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省融資擔保公司要積極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加強業務合作,構建完善國家、省、市、縣四級融資擔保體系,加強對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支持,提升輔導企業發展能力,推行統一的業務標準和管理要求,促進業務合作和資源共享。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主動作為,強化與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省融資擔保公司的對標,提高業務對接效率,做實資本、做強機構、做精業務、嚴控風險、規范運作,2020年底前實現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縣域全覆蓋。(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4.促進規范化、市場化運營。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聘請市場化專業團隊負責機構管理,持續加強擔保、再擔保能力建設,提高規范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水平。要按照薪酬制度與現代企業治理方向相一致、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負責人薪酬與職工利益相協調等原則,健全薪酬管理制度,以績效考核結果為基礎,合理核定負責人薪酬。對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確定,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不得干預機構正常經營活動。(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二、專注支小支農擔保主業
5.聚焦支小支農。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嚴格以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業務為主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優先為貸款信用記錄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提供擔保增信。(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6.加強業務引導。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業務,嚴格控制閑置資金運作規模和風險,逐步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規模。省融資擔保公司和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合理設置合作擔保機構準入條件,帶動合作機構逐步將支小支農擔保金額占全部擔保金額的比例提高到80%以上,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占比提高到50%以上。(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7.推進再擔保業務發展。省融資擔保公司、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積極為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向符合條件的擔保、再擔保機構注資,充分發揮增信分險作用。不得為防止資金閑置而降低合作條件標準,不得為追求穩定回報而偏離主業。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積極向省融資擔保公司報送符合備案條件的擔保(含再擔保)業務。(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三、完善銀擔合作機制
8.深化銀擔合作。銀擔雙方應積極參加政府組織的產融對接活動,充分利用江西省“一站式”金融綜合服務平臺、江西省小微客戶融資服務平臺和各地搭建的融資信息服務平臺,進一步縮短融資鏈條,提高對接效率和水平。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全省融資擔保業務分險,與省融資擔保公司在省級層面簽訂“總對總”合作協議,按照“全部準入、差別授信,聚焦普惠、支小支農,風險分擔、誠實守信,優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原則,擴大分支機構審批權,加強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業務合作,在準入門檻、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不得附帶以貸轉存、存貸掛鉤、借貸搭售等條件。(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9.明確風險分擔比例。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20%,省融資擔保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對于貸款規模增長快、履行風險分擔責任情況好、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戶數占比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省融資擔保公司、市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以提高自身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或擴大合作貸款規模。(責任單位:江西銀保監局、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0.落實銀擔責任。銀擔合作各方要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融資擔保公司業務合作指引》要求開展業務合作,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無正當原因不得單方面削減融資擔保機構的授信額度、增加融資擔保機構的義務或限制性條件、要求企業提前歸還貸款。各地要將銀擔合作與風險分擔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支小支農貸款情況納入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范圍。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按照“先代償、后分險”原則,落實代償和分險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融資擔保機構代償后的追償活動提供必要協助。(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銀保監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1.加強跟蹤評估。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對合作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定期評估,重點關注其推薦擔保業務的數量和規模、擔保對象存活率、代償率以及貸款風險管理等情況,將評估結果與業務合作和資金存放規模掛鉤。市、縣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根據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業務合作協議約定,按期向省融資擔保公司提供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擔保業務合作情況。(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2.防止風險轉嫁。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要嚴格審核有銀行貸款記錄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擔保申請,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貸款風險轉由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承擔,避免占用有限的擔保資源,增加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綜合融資成本。(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江西銀保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四、有效降低綜合融資成本
13.降低擔保費率。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的費率水平。其中,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收取的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1.5%。對納入國家融資擔保基金的再擔保業務,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省、市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5%;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省、市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3%。對落實國家和省重大區域發展戰略,扶持重點優勢產業和“專精特新”企業,應當進一步降低融資擔保和再擔保費率。鼓勵省融資擔保公司對業務合作積極、運營管理規范、風控能力強、業務規模增長較快、代償率較低的合作機構適當降低或返還再擔保費。(責任單位:省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4.促進實際貸款利率下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三農”主體等融資擔保業務,通過內部資金轉移定價優惠、新發放貸款利率主要參考市場貸款報價利率(LPR)定價等措施,提高利率傳導效率,推動實際貸款利率下行。(責任單位:江西銀保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監管局)
15.規范收費和貸款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除收取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避免加重企業負擔。嚴格貸款流向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不得占用客戶貸款。(責任單位:江西銀保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監管局)
五、持續加大扶持力度
16.落實國家扶持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降費獎補扶持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發展。落實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稅務局)
17.健全不良資產處置機制。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代償損失核銷,參照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未明確有權人的由出資人履行有權人職責。支持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融資擔保公司不良資產處置,釋放更多擔保資源,增強融資擔保公司流動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依法辦理抵(質)押登記等給予金融機構同等待遇。(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省自然資源廳)
18.完善資金補充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資金補充機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于促進融資擔保業發展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52號)要求,在2021年底前補足融資擔保機構注冊資本。探索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注資、捐資的有效途徑。鼓勵各類主體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進行捐贈。(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19.加大獎補支持力度。在擴大實體經濟領域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規模、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擔保費率等方面工作成效明顯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省金融發展獎補專項資金予以獎補激勵。鼓勵各地出臺配套獎補措施,加大支持激勵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對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平均擔保費率不超過1%的擔保業務給予適當擔保費補貼,提升融資擔保機構可持續經營能力。(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0.健全風險補償機制。各地要對照《江西省省級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配套風險補償政策,由財政部門每年安排相應的風險補償金用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的代償補償。(責任單位:省財政廳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1.改進考核評價辦法。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績效考核辦法,建立以發揮融資擔保功能和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為核心指標的考核評價體系,降低或取消對相應利潤考核要求,重點考核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業務規模、戶數及其占比、增量、放大倍數、擔保費率等。考核評價結果作為資金補充、風險補償、企業負責人履職盡責、員工薪酬水平和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績效考核結果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2.完善盡職免責機制。省財政廳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再擔保業務盡職免責機制,明確盡職免責事項和工作流程,就發生的代償和損失,對已按規定妥善履行授信審批和擔保審核職責的業務人員,在盡職的情況下依法依紀予以免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部門要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改進績效考核和風險問責機制,提高對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的風險容忍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承擔風險或者只承擔部分風險的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擔保貸款,適當下調風險權重。(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江西銀保監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
六、充分發揮擔保增信功能
23.推進信用體系建設。符合條件的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可以申請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遵守人民銀行的有關征信管理規定,增強風險控制能力。各級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平臺應及時與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江西)實現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并為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接入和查詢提供方便。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依法合規查詢、使用征信信息,促進信息共享。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為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營造良好信用環境。(責任單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金融監管局、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直相關部門和各市、縣〔區〕人民政府)
24.簡化擔保要求。省融資擔保公司要引導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加快完善信用評價和風險防控體系,對為小微企業、“三農”主體等提供的融資擔保服務,支持采取靈活多樣的反擔保方式,逐步減少、取消反擔保要求,簡化審核手續,提供續保便利,降低融資門檻。(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
25.提升擔保服務能力。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充分發揮信用中介作用,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信用狀況和個性化融資需求,提供融資規劃、貸款申請、擔保手續等方面的專業輔導,并加強經驗總結和案例宣傳,不斷增強融資服務能力,提高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便利度。支持融資擔保業協會充分發揮協調、自律、服務職能,增強行業可持續發展和抵御風險能力。(責任單位:省財政廳、省金融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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