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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國資委關于印發《新余市國資委出資 監管單位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本站   作者:管理員   時間:2018-08-22   瀏覽次數:
余國資字〔2018〕68號
 
各出資監管單位:
        《新余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新余市國資委
2018年7月20日
 
 
新余市國資委出資監管單位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簡政放權,提高效率,優化服務,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規范企業重大事項決策權限和程序,保障出資人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余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含相對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企業的重大問題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運作,以及對國有出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四條 重大事項分為審批事項和備案事項。審批事項須經市國資委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其中需由市國資委審核后上報市政府批準的事項,待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備案事項為書面告知事項,報送市國資委存檔備查,并接受其指導監督。
第五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企業重大事項報告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其分管工作重大事項報告的主要負責人,具體部門負責人是重大事項報告的直接責任人。
第二章 審批事項
第六條 企業下列事項需報市國資委審批:
(一)企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二)企業增減注冊資本。
  (三)企業的重大融資,包括發行債券、股票、中期票據、信托以及用于資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間接融資等。
(四)企業投資負面清單之內的項目。
(五)企業產(股)權轉讓或無償劃轉。
(六)重大資產處置。包括資產轉讓、托管、收購、置換、抵押、抵償債務等。
(七)對外提供擔保(融資擔保企業開展的業務除外)。
(八)資產損失核銷。
(九)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年金管理。
(十)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以及年度、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兌現方案。
(十一)與關聯方的交易。包括企業與關聯方訂立財產轉讓、借款的協議,企業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企業與關聯方共同出資設立企業,或者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所有或實際控制企業的投資行為以及可能導致企業利益轉移的其他關聯企業的投資行為。
  (十二)企業從事股票、期貨、外匯、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資本市場公開交易的行為。
(十三)10萬元以上的大額捐贈、贊助。
(十四)法律法規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需要由出資人決定的事項。
第七條 企業的以下事項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一)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清算、申請破產。
  (二)國有產(股)權轉讓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應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備案事項
第八條 企業下列事項需報市國資委備案:
(一)企業執行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批復事項的情況。
(二)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投資報告、發展戰略規劃。
(三)企業投資負面清單之外的項目。
(四)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工資分配方案。
(五)為其所屬企業提供擔保。
(六)企業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中層等重要崗位人事任免以及職業經理人的招聘。
(八)國有獨資(全資)企業增減內設部門和招聘員工的計劃及方案。
(九)企業財務快報和年度財務報告。
(十)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情況報告。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年度述職報告。
(十二)企業領導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報告。
(十三)企業領導人員出國出境,企業主要負責人因公或因私離開新余。
(十四)企業領導人員因健康或者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而不能履行職責。
  (十五)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及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的。
  (十六)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的。
(十七)企業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執行的情況。
(十八)企業重大法律(經濟)糾紛,發生涉及國有產權的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九)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和穩定的事項。
  (二十)企業涉嫌違法違規被有關機關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以及涉嫌違法違紀被有關機關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的。
(二十一)企業發生重大突發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等緊急重大事項。
  (二十二)其他按規定應向市國資委報送備案的重大事項。
第四章  重大事項管理
第九條 企業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非公司制企業為廠長經理辦公會) 等機構進行決策,并承擔相應的責任。企業董事會等決策機構進行決策時,監事會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條 企業向市國資委報告重大事項前可以預先就擬報事項的程序、需報送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向市國資委有關業務科室咨詢溝通,有關業務科室應當予以解答。 
第十一條 企業報告重大事項原則上應當逐級上報,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報市國資委。 
第十二條 企業所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程序一事一報。涉及審批的事項要以“請示”件的形式上報;涉及備案的事項要以“報告”件的形式上報。
第十三條 企業報告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所報事項有關規定附送相關文件材料。報送材料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請示或報告;
  (二)董事會或其他內部決策機構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事項的說明;
  (五)市國資委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上報文件材料應當齊備。市國資委認為報送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補齊相關文件材料;2個工作日內未告知的,視為材料齊備。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報送審批的重大事項要一事一批,自企業報送材料齊備之日起,原則上應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法律法規、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批復的,經市國資委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將延期情況及時通知企業。重大事項報送市政府審批的,相應延長市政府審批的期限。
第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應按市政府或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執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董事、監事,應按市政府或市國資委的意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職情況及時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七條 對須備案的事項,根據事項性質,企業應當在作出決策前5日,或事件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備案。緊急事項應當立即報告,來不及提供書面資料的,可先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報告,事后再補齊備案資料。需由政府有關部門批(核)準的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同時,將有關報件抄送市國資委。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備案事項可不作答復,必要時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意見,企業應當接受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企業的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并分別在每年6月底和次年1月底前,將本企業上半年重大事項執行情況和年度重大事項執行情況報送市國資委。
第二十條 企業監事會要加強對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和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并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企業年度考核和評價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規定報批或報備的。
  (二)不按批復意見執行,或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行使表決權時未準確、完整地表達批復意見的。
  (三)在報告中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嚴重影響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決策的。
  (四)拒不接受市國資委或被委托單位(監管方)監督和指導的。
  (五)損害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以上規定行為的,市國資委可視情節輕重,對企業及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或通過相關程序予以降薪、降職、免職或解聘。
有關責任人因以上行為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有關責任人因違反重大事項報告管理制度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或歸所任職的企業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國資委委托其他單位管理企業的重大事項,由被委托單位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投資設立的子企業的重大事項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為1年。原《新余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出資監管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余國資字【2009】13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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