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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發【2006】32號
為了推動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制度,保障職工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選舉一定數量的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參與企業決策權利、發揮監督作用的制度。凡依法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的公司都應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內在需要。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也是許多市場經濟國家現代企業管理的成功經驗。各級工會一定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指導方針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高度重視,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
二、進一步規范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
(一)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的條件和人數比例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人選的基本條件是:本公司職工;遵紀守法,辦事公道,能夠代表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為職工群眾信賴和擁護;熟悉企業經營管理或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有一定的參與經營決策和協調溝通的能力。
未擔(兼)任工會主席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中規定的不能擔任或兼任董事、監事的人員,不得擔任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董事會中職工董事與監事會中職工監事的人數和比例應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職工董事的人數一般應占公司董事會成員總數的四分之一;董事會成員人數較少的,其職工董事至少1人。職工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監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產生程序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候選人由公司工會提名,公司黨組織審核,并報告上級工會;沒有黨組織的公司可由上一級工會組織審核。工會主席一般應作為職工董事的候選人,工會副主席一般應作為職工監事的候選人。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由本公司職工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必須獲得全體會議代表過半數選票方可當選。
公司應建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尚未建立的,應組織職工或職工代表選舉產生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并積極籌建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選舉產生后,應報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備案,并與其他內部董事、監事一同履行有關手續。
(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職責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監事同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并履行下列職責: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應經常或定期深入到職工群眾中聽取意見和建議。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董事會、監事會研究決定公司重大問題時,應認真履行職責,代表職工行使權利,充分發表意見。
職工董事在董事會討論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決策時,應如實反映職工要求,表達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在董事會研究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時,要如實反映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公司管理人員的情況。
職工監事要定期監督檢查職工各項保險基金的提取、繳納,以及職工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福利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和機構反映有關情況。
(四)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補選、罷免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的任期與其他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在任期內,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任職期間以及任期屆滿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職責的原因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進行打擊報復。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離職的,其任職資格自行終止。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出缺應及時進行補選,空缺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職工代表大會有權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須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職工代表聯名提出罷免議案。
三、正確處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與公司工會、職代會的關系
公司工會要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開展工作提供服務。應協調和督促公司及時向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文件和資料,協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進行調研、巡視等活動;協助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就有關議題聽取職工意見,進行分析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成立“智囊團”等形式的組織,為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提供咨詢服務;協調有關方面建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各項工作制度。
職工董事、職工監事要向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應積極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活動,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決議,在董事會、監事會會議上按照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決定發表意見。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質詢。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不稱職的予以罷免。
四、加強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建設工作的領導
各級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要進一步加強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指定專門的部門和人員負責此項工作。要切實把工作重點放在基層,深入研究解決問題。要善于發現和總結經驗,宣傳典型,用典型推動工作。
要經常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推行情況進行調查分析。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各地實際,加強與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合作和聯系,參與制定和完善有關推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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